考試資格→積極資格
1.公務人員考試高考一級相當於特考一級,須具有博士學歷。
2.公務人員考試高考二級相當於特考二級,須具有碩士學歷。
3.公務人員考試高考三級相當於特考三級,須具有獨立學位以上,或具有普考及格,銓敘合格滿3年工作經經驗。
4.公務人員考試普考相當於須具有高級高中學位以上或,或具有初考及格,銓敘合格滿3年工作經經驗。
5.公務人員考試初考或具有初考及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8歲。
考試資格→消極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8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試
1.動員戡亂時期.曾犯內亂.外患.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終結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之行為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積極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
1.經考試及格
2.經銓敘合格
3.依法升官等合格
消極任用資格
1.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具中華民國國籍和具外國國籍者
3.動員戡亂時期.曾犯內亂.外患.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終結者.
4.曾服公務.有貪污之行為
5.上訴2項以外.經判刑確定.判有期徒刑者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依法停止任用(公務人員懲戒權:撤職.休職)
9.經合格醫師判定為精神病患者
積極任用限制
1.須具有品德.忠誠
2.公務人員之才能.學識.體格.經驗需和任職之職務及職務職責相當
3.任用為主管者.須具有領導能力
消極任用限制
1.迴避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
(1)各機關不得任用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2)各機關不得任用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為隸屬之上級長官
(3)上述之任用若在就任前已任用.則不在此限
(4)本機關各主管長官不得任用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2.各機關不得任用屆齡退休之公務人員
3.起身放砲條款:
公務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安插私人就任.敗壞官場
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為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
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若有特殊之規定.可以調任指派任用
6.????????
依法升官等
1.簡任升官等:
2.薦任升官等:
依法升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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