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考績法,考績可分為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另予考績三種類型。
年終考績:各官等人員予每年年終1至12月主管長官給予考核之成績。
另予考績:各官等人員每年年終工作未滿一年已達6月以上者,主管長官給予考核之成績。
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給予考核之成績。
考績目的(宗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信賞必罰之旨,做準確客觀之考核。
考績獎懲→
年終考績:
甲等: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晉本俸一級,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敘本俸最高級或已敘年功俸,晉年功俸一級,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或敘年功俸最高級,給予俸給2個月總額之獎金。
乙等: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乙等,晉本俸一級,給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敘本俸最高級或已敘年功俸,晉年功俸一級,給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或敘年功俸最高級,給予俸給1.5個月總額之獎金。
丙等:留原俸給。
丁等:免職。
另予考績:
甲等: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乙等:給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丙等:不給予獎勵。
丁等:免職。
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功:同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平時考核→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項目為:才能、學識、操性、工作,滿分以100分計算,依序分別占:15%、15%、20%、50%,
工作除外,其餘三項難以客觀、量化評估,又因主管長官和所屬人員往往缺乏雙向溝通,易造成主管長官以主觀觀感給予
所屬人員考核成績,易造成顯失公平性質。
考績和平時考核之相關性 →
1.公務人員考績以平時考核作為依據,平時考核成績及內容納入年終考績做為考核。
2.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相抵可有下列4總情形:
(1)累積達2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可列為乙等以下。
(2)累積達1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可列為丙等以下。
(3)累積達1記過者,年終考績不可列為乙等以上。
(4)累積達2大過者,年終考績不可列為丙等以上。
3.平時考核之成績可列入年終考績總分之計算,敘述如下:
(1)嘉獎、申誡,可列入年終考績總分加減1分計算。
(2)記過、記功一次者,可列入年終考績總分加減3分計算。
(3)記2大功、2大過者,可列入年終考績總分加減9分計算。
終考績考列甲等之條件→
1.積極條件:
2.消極條件: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考核不得考列為甲等
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之條件→
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考核得考列為丁等
一次記二大過之條件→
一次記二大功之條件→
考績程序→
考績救濟方式→
現行考績制度之缺失→
1.考績考核未能確實執行,導致考核效果不彰
2.考績考核項目、內容缺乏彈性
3.考績考列丙等丁等人數甚少,無法達到裁劣之功用
4.考績考核侷限於行政作用
現行考績制度之改善方案→
1.
文官興革方案第五案:落實考績績效管理,提升文官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