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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制度(名詞)

文官制度或人事行政制度,在我國法規上、學理上、習慣上又常稱考銓制度。

我國憲法第83條規定『考試院為我國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考績、銓敘、任用、褒獎、陞遷、級俸、保障、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系指為人事行政總機關,非僅為考試機關。

考試院設考選部和銓敘部,分掌全國人事行政事宜,即為人事行政之業務或為人事行政制度,又稱為文官制度。



考試院(名詞)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之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障、敘、退休、恤。
(三)公務人員任免、褒獎、陞遷、級俸、考績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考試委員(名詞)

(ㄧ)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二)一考試院組織法規院,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任期6年,其職權為參與考試院會會議,共同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即其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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