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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
 97年12月20日至22日。

貳、報名日期:
97年9月。

參、錄取分發區及所屬考區:
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分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北區 ( 包括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 ) 、台灣省中區 ( 包括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 、台灣省南區 ( 包括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 ) 、台灣省東區 ( 包括花蓮縣、台東縣 ) 、台灣省澎湖區 ( 澎湖縣 ) 、福建省金門區及福建省連江區等九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各錄取分發區及所屬考區詳列如下:
錄取分發區台北市高雄市台灣
錄取分發區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
北區台灣省
中區台灣省
南區台灣省
東區台灣省
澎湖區福建省
金門區福建省
馬祖區
所屬考區北部南部北部中部南部東部澎湖金門馬祖
考試地點台北市(縣)高雄市(縣)台北市(縣)台中市(縣)高雄市(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肆、應考資格:
一、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不限學歷。

伍、考試類科及科目:(勞工行政)
一、三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行政法、經濟學、勞資關係、就業安全制度、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社會學。
二、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行政法概要、勞資關係概要、就業安全制度概要、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三、五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公民與英文。
法學大意、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陸、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佔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之「建築設計」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人員之規定相同。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五、依考試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十屆第十一次會議決議,本項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捌、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不論採何種方式報名,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二、郵寄報名表件地點:116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三、報名費用:三等考試1100元、四等考試1000元、五等考試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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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回答開版的問題:

對,初考勞工行政及格後,分發到勞保局,第一年就會領到37,214元.

至於準備四等特考的考生會不會轉戰初等勞工行政?就不一定.

主要的原因,就是這個初考及格分發到勞保局後,擔任「六職等練習員」的職務,問題是這個六職等與公務人員的薦任第六職等是完全二回事,勞保局的第六職等,其實只等於公務人員的委任第一職等.

說白一點,勞保局雖然是行政機關,但新進職員的任用並不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來做,而是依國營金融事業人員的相關法令來任用,所以將來不會有公務人員所謂的月退俸,只會有一次退休金.

會有國民旅遊卡,因為只要是公家單位,無論是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都會有國民旅遊卡,但不會有公務人員的所謂的子女教育補助,這是文官才有的,勞保局說白一點,就是公家開的社會保險公司,所以用人彈性很大,甚至先前勞保局還自己招了一批大學畢業的練習員進來,這批大學畢業的練習員,起薪較低,由32,607起跳,要幹四年才會有初考勞工行政及格的起薪,但和初考及格同樣是勞保局的正式職員.

自己招考的大學畢練習員,和初考勞工行政進來的,地位完全一樣,福利也都一樣,都有一次退休金,都是勞保局的正式員工,唯一的差別在於初考及格的人,將來有資格可以轉調到其它行政機關,因為初考及格就是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而自己招考的大學畢業練習員,因為不是國考及格,所以一輩子都只能待在勞保局.

簡單講就是這樣,其實之前勞保局早就透過初考一般行政招過一樣的人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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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附表修正新增「勞工行政」科別
【2008/7/10更新】
考試院院會今(10)日通過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新增勞工行政科別)」修正草案,初等考試將由現有之14個科別增為15個科別。
考選部代理部長黃雅榜表示,新增勞工行政科別係為因應政府未來開辦國民年金之業務需要而增設,應試專業科目比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勞工行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為「法學大意」及「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普通科目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及公民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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