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因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時.初任與升調並重.人與事配合.

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
本法所稱名詞意義如下:
(1)官等:系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2)職等:系所需資格條件及職責程度之區分.
(3)職務:系分配統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4)職系:係包跨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5)職組:係包跨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6)職等標準:需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7)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8)職系說明書:系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9)職務列等表:系將各總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忠誠.其才能.學識.體格.經驗應予擬任職務之職責總類相當.如係組管職務
應具其領導能力

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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