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米巴痢疾
壹、流行病學資料
一、疾病確認(Identification)
大腸受到痢疾阿米巴感染時,可有不同臨床類型,從無症狀帶蟲者,輕微、慢性腹瀉型,到爆發性下痢型。腸外感染也可能發生,以肝膿瘍最為普遍。目前對此疾病之確認,仍以顯微鏡型態檢查鑑定其囊體(cyst)或活動體(trophozoite)為唯一可行方法。
二、致病因子(Infectious agent)
痢疾阿米巴(Entamoeba histolytica)為本病之致病因子。形態和某些非致病之腸內共生性原蟲,如大腸阿米巴(E. coli)、哈氏阿米巴(E. hartmanni)極易混淆。另外,痢疾阿米巴有致病與非致病型兩類之分,在形態上無可分辨,一般而言,約有九成之患者為感染非致病型痢疾阿米巴之囊體(cyst),由於目前尚無簡易可行的試驗方式可區分兩者,所以從臨床的觀點來說,應假定皆為病原。
三、發生情形(Occurrence)
本寄生蟲屬世界性分布,但以熱帶、亞熱帶開發中國家之感染較普遍。患者常見於年輕男性成人,少見於二歲以下幼童。長期集體生活之孤兒院、教養院、收容所、監獄為易發之場所。台灣地區調查發現山地原住民、教養院及精神病患收容所,感染情形較為普遍。此與衛生狀況與本寄生蟲之流行有相當密切關係。另外,男同性戀者,以及到疫區旅遊回國者均屬易感染者。近來常見發生於外籍勞工及外籍新娘。
四、傳染窩(Reservoir)
健康或發病中患者之含痢疾阿米巴囊體排泄物為本病之傳染窩。猴、犬等雖然也會感染阿米巴性痢疾,但傳播到人的機會極少。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糞便中之本蟲囊體所污染的飲用水或可引發大規模之流行,但一般之感染均從不潔之手或飲食中沾染囊體經口而感染。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潛伏期之長短極為懸殊,可由數日至數月以上不等。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囊體排泄期間均為可傳染期,在疾病的慢性期、恢復期及無症狀帶蟲者,均會排泄囊體。患病的急性期,如糞便中僅排出活動體,則不具傳染性。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各種年齡及種族對本病之感受性均無差別,在流行地區,血中有抗體的情況下,阿米巴性痢疾仍會再發生。許多學者認為體液免疫反應對本病無保護作用,而後天性細胞免疫反應,對腸外阿米巴病具保護作用;臨床上肝阿米巴病,極少有復發的情形。
貳、防疫措施
一、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及個案報告
臨床症狀從輕微、慢性到嚴重腹瀉程度不等,其他症狀常見:糞便中帶黏液及血絲、腹痛、裡急後重、間歇性下痢、噁心、嘔吐、發燒等或完全無症狀(阿米巴痢疾帶原者);糞便鏡檢顯示痢疾阿米巴之囊體或活動體。
依傳染病防治法,阿米巴性痢疾屬第二類乙種傳染病,各私立醫院、診所於發現疑似或確定病例時應依規定於24小時內報告當地衛生局(所)。
二、檢體採檢送驗及相關事項
(一)病例來自未經授權檢驗確認阿米巴性痢疾的醫院、診所通報時(含外勞):
1、由衛生所辦理檢體採集
(1) 衛生所接到傳染病報告或通知後,應迅速至醫院、診所採取檢體或檢驗後之疑似檢體。
(2) 採患者新鮮糞便,下痢、血便者應採其檢體中帶有膿血、黏液部份,取1公克(約拇指大)立即置入10毫升merthiolate-iodine-formaldehyde(MIF)染色固定液中,充分攪拌均勻送驗(本局如有進一步確認之需要時,得要求送驗單位重新採集以polyvinyl alcohol(PVA)固定液固定之檢體)。詳實填寫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防疫檢體送驗單(附件一),並隨檢體送檢驗單位。
2、檢體採集後送衛生局或衛生所檢驗。
若當地衛生局、所均未獲授權,但檢驗發現痢疾阿米巴,或有無法判定的疑似病例時,其檢體應送疾病管制局檢驗,或就近送獲授權之衛生局(所)確認。(授權確認之衛生局、所及醫院名單,以最近3個月內測試公佈結果為準)
3、疑似病例第一次送驗結果呈陰性者,衛生所需再為病患採檢二次(共三次),每次間隔24小時之檢體。填寫防疫檢體送驗單(附件一),隨檢體送檢驗單位。檢驗單位如(2)所述。
(二)病例來自經授權檢驗確認阿米巴性痢疾醫院通報時(含外勞):
醫院逕填寫傳染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通報衛生局(所)即可。
(三)衛生局接獲(醫院或疾病管制局通知)檢驗結果後,應立即鍵入傳染病通報管理系統,並通報下列單位:
1、檢體送驗衛生局(所)及原報告醫院。
2、若患者非居住其轄區內,應通報患者住地衛生局、所。
三、防治作業及方法
(一)疫情調查:確定病例發生時由轄區衛生局、所辦理下列防疫措施:
1、衛生所接獲轄區內有確定病例發生時,一天內即應訪視病家,並作接觸者採檢、衛生教育工作及環境消毒。各種物品、環境及手的消毒藥劑和使用方法詳如附件二。另填寫阿米巴痢疾病例調查表(附件三)。
2、以病家為中心,在半徑500公尺範圍內逐戶訪視,查明有無其他患者。
3、疫情調查時發現之疑似病例及接觸者,由訪視者採集檢體並填寫防疫檢體送驗單(附件一),報告院所為衛生所,隨檢體送衛生局檢驗,檢體送驗單上應註明「×××個案之接觸者」。患者資料、及訪視記錄應迅速送達衛生局。
4、疫情調查時所採檢之接觸者中,再檢出有確定病例時,衛生局應立即將結果鍵入傳染病通報管理系統。
5、衛生局對轄區內之病歷資料、病例疫情調查記錄等應列冊(附件六)妥善管理。
(二)病例治療後由衛生所辦理追蹤管理:
1、完成治療一個月後複檢,於10天內採檢3次,每次間隔24小時以上,3次採檢皆為陰性者始得解除追蹤管理。若有任何一次呈陽性反應,則需再行妥善治療,並於治療完成後一個月重複上述步驟。
2、複檢檢體應隨防疫檢體送驗單(如附件一)送檢驗單位檢驗,送驗單上應註明「複檢」。
參、疾病防治方法
一、流行病學調查:調查了解流行之範圍及病人出現該地區之頻度、感染源及感染方式,以決定防治措施。
(一)正確檢驗及調查家屬及接觸者之感染情形。
(二)尋找出病源,並提供有效的控制方法。
(三)調查環境衛生及飲食衛生。
(四)檢查水源是否遭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