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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6 週日 201217:31
  • 初等考試等嘸人 考選部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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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作者: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2月16日 上午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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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8212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15)

  • 個人分類: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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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2 週二 201215:21
  • 考績法修法案今年捲土重來!2012/10/01 17:22


 
.分類:☆國家考試HOT考訊.分享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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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分享在我的 Plurk分享在我的即時通新版考績法 丙等1到3%
【原文轉自:中國時報 / 徐子晴、管婺媛/台北報導】 更新日期: 2012/9/28 上午 11:07:24
考績法修法案今年捲土重來!銓敘部昨提出最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銓敘部政務次長吳聰成表示,本次修法版本,將原本丙等比率3%,修改成1%到3%,考試院將於10月11日召開全院審查會討論,最快可在10月底前送交立法院審議。
銓敘部統計,民國99年公務員考績丙等比率僅占全部公務員的0.1%,丁等比率更趨近於零;公務員列丙等、丁等比率甚低,極少公務員因考績不佳而離開公部門。為促進公務員工作績效,考試院曾於前年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各機關公務員考績丙等比率要達3%。
但立法院完成初審後,引發基層公務員大力反彈,全案最後未完成三讀,胎死腹中。因立院屆期不連續,考績法今年捲土重來,考試院院長關中也不斷表態力挺,銓敘部今年7月更在全台各地舉辦21場說明會,聽取公務員意見。
銓敘部政務次長吳聰成表示,送交院會的考績法修法版本,尊重立法院上會期決議,將丙等比率修改為1%到3%,也維持10年內3次丙等就資遣或退休,但若累積一次優等或連續3年甲等,可抵銷一次丙等規定。另外,為了保障考績丙等公務員,條文也增訂,不論任何原因,考績列丙等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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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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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8 週五 201221:35
  • 考選部規劃 高普考併特考



要注意~非常可能成為考銓新命題的題目~從現在開始思考
考選部長董保城今天說,正規劃高普考併地方特考,特考僅限花東金馬澎,其他職缺改列高普考,高普考同日考試,一年辦兩次。
高普考一年約吸引15萬人報考,地方特考則約有12萬人報名。董保城今天與專家學者座談,提及未來考選工作重點,他透露,高普考與地方特考擬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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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8212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

  • 個人分類: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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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六 201215:21
  • 考績法改革版本 縮水再縮水




永和志光


考績法改革版本 縮水再縮水
【原文轉自:自由時報 / 記者林恕暉】 更新日期: 2012/7/21 上午 10:28:42
考試院長關中上任後宣示推動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三年多來法案遲遲未能過關,改革方案並呈現倒退趨勢,從一開始的「連續兩年考丙淘汰」,到「十年內三次考丙走人」,改革幅度已縮水許多。
關中於九十八年二月宣示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銓敘部當時研議「連續兩年考績丙等」的公務員退休或資遣;關中主張參考新加坡做法,公務員待遇分薪資與工作獎金,表現不佳的公務員拿不到工作獎金,「如果連續兩年拿不到工作獎金,就要走人」。
⋯⋯

關中的說法引發公務員反彈後,九十九年四月考試院提出的考績法修法版本,改為「十年內三次考丙」才資遣或退休,並將公務員考丙比率訂為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時,在國民黨立委主導下,又將丙等比率修訂為「1至3%」,但法案送交政黨協商後遭冷凍。在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下,考試院預定九月重新提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這次提出的考績法暫定版本,與兩年前修法版本相當接近,將考績分為優、甲、乙、丙、丁,優等以5%為上限,甲等以上以65%為上限,丙等沒考績獎金且薪俸無法升級,丁等免職,丙等比率仍不得低於3%,十年內拿三丙就資遣或退休。
草案也規定,主管機關辦理機關間的團體績效評比,甲等比率可依評比增減10%,丙等比率可增減3%;機關內簡、薦、委任各官等的甲等最高不得超過75%,主管人員的甲等不得超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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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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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07 週一 201219:15
  • 1.考銓(法條)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因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時.初任與升調並重.人與事配合.
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
本法所稱名詞意義如下:
(1)官等:系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2)職等:系所需資格條件及職責程度之區分.
(3)職務:系分配統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4)職系:係包跨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5)職組:係包跨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6)職等標準:需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7)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8)職系說明書:系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9)職務列等表:系將各總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忠誠.其才能.學識.體格.經驗應予擬任職務之職責總類相當.如係組管職務
應具其領導能力
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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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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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2 週日 201222:09
  • 1.考銓(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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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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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1 週六 201221:07
  • 1.考試(續)



考試資格→積極資格
1.公務人員考試高考一級相當於特考一級,須具有博士學歷。
2.公務人員考試高考二級相當於特考二級,須具有碩士學歷。
3.公務人員考試高考三級相當於特考三級,須具有獨立學位以上,或具有普考及格,銓敘合格滿3年工作經經驗。
4.公務人員考試普考相當於須具有高級高中學位以上或,或具有初考及格,銓敘合格滿3年工作經經驗。
5.公務人員考試初考或具有初考及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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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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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1 週六 201221:00
  • 2.考績(續)



依公務人考績法,考績可分為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另予考績三種類型。
年終考績:各官等人員予每年年終1至12月主管長官給予考核之成績。
另予考績:各官等人員每年年終工作未滿一年已達6月以上者,主管長官給予考核之成績。
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給予考核之成績。
考績目的(宗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信賞必罰之旨,做準確客觀之考核。
考績獎懲→
年終考績:
甲等: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晉本俸一級,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敘本俸最高級或已敘年功俸,晉年功俸一級,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或敘年功俸最高級,給予俸給2個月總額之獎金。
乙等: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乙等,晉本俸一級,給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敘本俸最高級或已敘年功俸,晉年功俸一級,給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或敘年功俸最高級,給予俸給1.5個月總額之獎金。
丙等:留原俸給。
丁等:免職。

另予考績:
甲等: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乙等:給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丙等:不給予獎勵。
丁等
:免職。

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功:同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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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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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1 週六 201218:28
  • 2.考績→待填空


依公務人考績法,考績可分為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另予考績三種類型。
考績目的(宗旨)→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信賞必罰之旨,做準確客觀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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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考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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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1 週六 201218:10
  • 1.考試......代填空


考試資格→積極資格
考試資格→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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