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公職-法學緒論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10532(55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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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法緒阿摩~12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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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102
1.9906~公職-法學緒論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9906
(1分鐘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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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為擔保甲對乙之 1000 萬元債權,丙、丁各自以價值 400 萬元、1000 萬元之不動產供甲分別設定限定擔保金額為 600 萬元及 4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抵押權。甲實行抵押權時,丙、丁之分擔額為何?
(A)丙 600 萬元、丁 400 萬元 (B)丙 400 萬元、丁 600 萬元
(C)丙 500 萬元、丁 500 萬元 (D)丙 400 萬元、丁 400 萬元
解析:本題有陷阱,看似再考民法第875條之2,但是其實是在考抵押設定與實行與共同抵押的內部關係沒有那麼相關,乙之標的物價值400萬雖可以設定600萬,但是因實際價值只有400萬所以實行也只會有400萬之責任,另外200萬變成一般債權。而丁雖價值1000萬,但只設定400萬,因此也只對400萬負責。答案為D。
B 甲男與乙女未為婚姻登記而共同生活時,乙女懷有胎兒丙。就三者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出生後,乙須為認領,丙始成為乙之婚生子女
(B)丙出生後,甲於認領前死亡,丙得向甲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
(C)丙出生後,甲認領丙之效力,於甲為認領時起生效
(D)丙出生後,經甲認領,乙、丙皆不得否認之
解析:A母親與小孩之關係是出生之事實無須認領,C朔及自出生否法律會出現空窗期間,D卻非生父可否認民法1066。
C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甲蓋了 A 屋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要將該 A 屋出賣時,乙有優先購買權
(B)乙要賣基地時,甲有優先購買之權
(C)甲將 A 屋出賣而未通知乙時,其買賣契約無效
(D)甲乙間之租約得以逾 20 年
解析:民法第426之2條是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所以優先購買權人還是可以主張其之權利。
D 下列何者並非正犯?
(A)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者
(B)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者
(C)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者
(D)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行為者
解析:本題是在考、區別正犯及從犯之標準如左:(一)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從犯。(四)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答案是D。
A 甲在餐廳用餐時,利用鄰座客人乙至洗手間如廁之際,將乙放置在椅子上的皮包取走,隨即快速離開餐廳。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B)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C)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D)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解析:本題乙離開桌面椅子的皮包仍未脫離乙的持有狀態,甲用和平的方式破壞乙的持有建立自己的不法持有,因此是屬於竊盜。
B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下有關本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將他人遺忘在自己家中之物品,據為己有,構成竊盜罪
(B)竊取刑法禁止私人持有之毒品,構成竊盜罪
(C)下雨天誤認在店家門口之他人雨傘為自己的雨傘而取走,構成竊盜罪
(D)隨手拿起別人的筆,於使用後再行歸還,構成竊盜罪
解析:A是侵占遺失物,C沒有不法所有意圖,D是使用竊盜不為犯罪。竊盜罪是只要有所有或是持有權就受保護,不論合不合法所以黑吃黑也有犯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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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應載事項: 公司名、所營事業、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所在地、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任期、訂立章程年月日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930534&noslave=1&exp=76&upgrude=1&mt=7#ixzz1mjfyOj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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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制度(名詞)
文官制度或人事行政制度,在我國法規上、學理上、習慣上又常稱考銓制度。
我國憲法第83條規定『考試院為我國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考績、銓敘、任用、褒獎、陞遷、級俸、保障、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系指為人事行政總機關,非僅為考試機關。
考試院設考選部和銓敘部,分掌全國人事行政事宜,即為人事行政之業務或為人事行政制度,又稱為文官制度。
考試院(名詞)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之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保障、銓敘、退休、撫恤。
(三)公務人員任免、褒獎、陞遷、級俸、考績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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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考試院會會議
依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設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長、銓敘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首長,共同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之重大事項。
12.人事管理機構
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指各機構設置人事處、人事室,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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